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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中如何运用逻辑驳倒无罪辩解

时间:2011-08-14    来源:     作者:
口供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理应受到重视。但口供的脆弱易变性,常会导致以其为支点的证据体系在法庭辩论中轰然倒塌。公诉人只有摒弃“口供至上”观念,运用逻辑思维激活其他证据,才能把无罪辩解彻底驳倒。


   ■利用逻辑矛盾强力发问

   有的放矢的讯问,是赢得公诉主动权的前提。公诉人只有始终保持明晰的思维底线,融盘诘辩驳于质证之中,利用证据关联性与口供矛盾点,适时讯问,借力发力,以“点”上的争夺,确保全“面”胜诉。例如,某甲盗窃后即被发现,在拒捕中咬伤民警并欲抢夺枪**支,犯罪性质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庭审中,某甲辩称自己是在被打掉四颗门牙后,情急之下出于本能咬伤了警察,未首先使用暴力不构成抢劫罪。公诉人当即出示被其咬伤的民警胳膊拍照:“你在被打掉四颗门牙后,怎么能咬得出两排完整的齿痕?”某甲无言以对。照片作为一种视觉证据本身是不会说话的,但当把它同被告人辩解相联系进行逻辑推理的时候,它就不仅会“说话”,而且成为胜于雄辩的事实。

   ■运用二难推理强化质证二难推理是法庭辩论中最为有力的逻辑武器。

 公诉人应当掌握运用这一武器,利用口供矛盾或供辩矛盾,注意假言判断前后件联系并穷尽选言判断的选项,巧设二难推理,置诡辩者于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如某综合商场“经济顾问”某乙拍发假电报编造假情况炮制假材料,协助“总经理”某丙利用经济合同诈骗县毛纱厂价值32.9万元的7吨彩色纯羊毛线。庭审中,被告人某乙突然节外生枝,提出假电文是“法律顾问”某丁草拟的,自己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誊写了一遍;辩护人称对电文草稿及誊写件进行了认真核对确认内容一致,作无罪辩护。辩方抛出“草稿”的用意明显,但公诉人当庭无法取得直接证据揭穿这个谎言,公诉人便在质证中追问“草稿”下落,乙答:“我照抄后就撕碎扔掉了。”这一回答使其露出马脚,公诉人抓住矛盾点:“被告人供述‘草稿’被照抄后撕碎扔掉,辩护人却声称对‘草稿’与‘誊写件’进行了认真核对。试问辩护人,你拿来核对的那份‘草稿’在什么地方?你能否将它提交法庭,支持你的无罪辩护?”没有,当然拿不出来;有,只能是伪造,诡辩最忌二难推理。

   ■运用类比推理赢得辩论

   法庭辩论有时会陷于枯燥说理和循环论证,公诉人应当另辟蹊径,用灵动的哲思与鲜活的语言,化艰深为平易,化抽象为具体,增强论辩的趣味性和感染力,提高公诉质量与效率。类比推理,正是一剂打破沉闷走出怪圈的有效“解药”。仍以上述合同诈骗案为例,“经济顾问”某乙辩称:“老总是至高无上的指挥者,我只是一件不知内情盲目劳动的工具,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何罪之有?”对这种似是而非的推理,用常规思维费力无味且事倍功半,公诉人临机设问:“你是一只鹦鹉还是一台微机?如果说你是一只鹦鹉、一台微机,并且被你那位‘至高无上的指挥者’用以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时候,你是工具。然而你的形象、履历及表现告诉我们:你不是鹦鹉也不是微机,你是一个神志清楚智商过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个接受过国家中等教育的知识分子。你有独立的意志、缜密的思维,有认识和支配自身行为的能力与自由,一句话,你具备诈骗犯罪的主体条件,所以你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负刑事责任!”类比推理辅之以归谬法,似退实进,戳穿了被告人的诡辩伎俩。

   ■运用数理运算驳斥诡辩

   诡辩常常表现为对事实的蓄意歪曲和对公理的悍然违反,因而必然会暴露出“软肋”。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应运用客观的事实和科学的依据予以无情驳斥,数理运算法就是直接反驳的有效方法。例如,某戊超速驾车在行将驶入曲子街道时撞死1名男孩,构成交通肇事罪。庭审中,被告人当庭翻供,称没有超速违章;辩护人辩称原来的有罪供述是公安干警逼供信的产物,不应采信作无罪辩护。面对翻供,公诉人成竹在胸:“一个人讲了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做了什么。那条29.8米的刹车印痕,早已把被告人超速驾车的事实写在了马路上!据交警测定,肇事路段为柏油平直路面,摩擦系数0.7。根据速度公式计算,临近制动速度为72.8公里/小时,而此类路段规定最高时速70公里,被告人实际超速2.8公里/小时!”正是运用刹车印痕长度与临近制动速度的逻辑关系推导出的数字化结论,才使我们破解了认定超速的公诉难题。

   ■运用间接证明锁定犯罪

   间接证明的诉讼价值在于排除合理怀疑,获得案件法律真实。公诉人运用间接证明时,必须穷尽一切可能避免轻率概括,遵循“判断在未经证明前不能成立”的逻辑规则,以无罪假定审查证据的真实、合法性,根据逻辑关联性打造唯一排他的证据锁链证明犯罪。如某己深夜酒后在巷道内碰见邻居某庚、某辛,与庚发生口角厮打后,倒地抢救无效死亡。调查中,辛证实从遇见己到其死亡,只有庚与己发生过殴斗,法医鉴定某己系乙醇中毒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犯罪嫌疑人某庚拒供。庭审中,公诉人在辩方提出的己有醉死、药死、猛症、误撞、自杀等5种可能性的基础上,又罗列了庚辛外第三人加害、辛加害或庚加害(合并颅脑损伤)致死3种可能,穷尽假定了8种可能,运用逐一举证法否定了前面7种可能性后,以某辛证词为支点,证明了庚的行为与己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的刑法因果关系。当辩护人提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一件客观严肃的问题,不应出现可能或许大概之类的词汇,然而公诉人却在法庭辩论中多次提到了‘可能’,说明结论是或然性而不是必然性”时,公诉人指出:“当‘可能’被排除到唯一时,可能就成为必然而不再是‘可能’,这就是可能与必然的辩证法!”假言判断与选言判断的结合运用,使这场两次发回三次庭审的艰难诉讼,终以公诉罪名判处。
标签:法庭 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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